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湖南大学校友总会”。英语译名为:Hunan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缩写HNUA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湖南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本会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致力于联络校友,增进友谊,传承湖南大学的优秀传统,弘扬“实事求是、敢为人先”的校训精神,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为母校和校友事业的发展、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挂靠湖南大学,接受挂靠单位的具体业务管理,服从挂靠单位对有关事项的审查、审核和指导。本会会址设在湖南省长沙市湖南大学岳麓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加强联络,增进友谊,促进交流,构建高质量的校友组织网络;
(二)关爱校友,服务校友,支持校友的事业发展,增强校友归属感;
(三)凝聚校友力量,助力母校建设成为富有历史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世界一流高水平大学;
(四)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五)创建校友和母校相互关心、共同发展的校友文化;
(六)建设和维护各类校友信息平台;
(七)为校友捐赠提供支持与服务;
(八)开展校友工作研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凡在学校(包括湖南大学及前身;原湖南财经学院及前身;原湖南计算机高等专科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
(二)拥护本会的章程;
(三)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和本会以及有关校友组织取得联系。
第九条:符合以上条件,经与本会联系批准后,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本会会员而对湖南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母校声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与本会沟通信息,向本会提供信息资料;
(五)联络校友与社会各界友好人士,为母校建设、校友发展争取多种形式的支持。
(六)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对违背本会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取消或停止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与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是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的法人社会团体。
各省、市、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和地(市)级城市的校友,在自愿的基础上,经当地民政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可成立“××湖南大学校友会”或校友联谊会。国外校友集中的地区或大城市,可依照该国当地的法规注册成立校友会。总会和各地校友会的关系为指导与被指导关系。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和湖南省民政部门相关文件精神,可在湖南省内有关地区设立代表机构“湖南大学校友总会××联络处(办)”,代表机构根据本会宗旨和自身情况开展活动。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基本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指导各地校友会的业务工作;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是本会的监督机构,对本会业务活动实施监督。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理事若干名,监事若干名,监事常务理事若干名,每届任期五年。
(一)理事、监事人选由各地校友会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筹备委员会确认的名额与原则提名或与本会协商推荐,在会员代表大会上经过酝酿、选举产生。
(二)常务理事人选由本会与地方校友会协商在理事候选人中提名推荐,经理事会酝酿、选举产生。
(三)校领导、校内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各学院校友分会会长或负责校友工作的领导作为理事人选和常务理事人选的,分别经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选举产生。
(四)选举年过后,需要增补、更换理事、监事、常务理事由分别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或其通讯会议产生。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会长1名,由校长担任;设常务副会长1人,由分管校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由校友工作办公室主任担任。上述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范围内有较大影响;
(三)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为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为专职人员。其职权是: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本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与母校校友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其任务是:
(一)执行本会正副会长对校友工作的指示;
(二)执行本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处理总会日常工作;
(三)拟定本会工作计划,编写工作总结;
(四)协调各工作机构开展活动;
(五)接待和处理校友来信来访;
(六)在本会安排下,做好校友信息交流工作;
(七)完成学校交办的其它任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可设荣誉职务。荣誉职务的聘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及校友资助;
(三)母校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学校财务实行一级核算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20年10月31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湖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